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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栏简介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

  • 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
    日期:2015-01-20 点击:71次

    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 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日期:2015-01-19 点击:159次

    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行为人通过在境外注册登记企业,然后再授权其所控制的境内企业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方式,以规避我国对企业注册的审查,从而间接达到其擅自使用国内外知名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目的,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的,尽管该行为表面上是使用了行为人自己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某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290次

    某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 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决定案
    日期:2015-01-18 点击:164次

    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决定案电子政务有别于传统行政方式的最大特点,体现在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等方面。当事人在接受电子政务化的行政处理方式后,又以行政机关未向其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为由主张行政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68次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不应将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作为单一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标准,而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全面合理地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

  • 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作出商标近似判断并未超出审理范围
    日期:2015-01-10 点击:57次

    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作出商标近似判断并未超出审理范围民诉法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原告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却用大篇幅对商标是否近似作出了认定,成为被告行政机关的代言人,其行为已超出其审理范围,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审判决后,笔者也曾对作出近似商标判断的行为是否违背级别管辖原则产生过怀疑,甚至怀疑基层法院是否具备判断近似商标的知识和能力。

  • 浅析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及听证程序
    日期:2015-01-09 点击:53次

    浅析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及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制度,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陈述主张的机会,更是为行政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决提供程序性保障,有利于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化解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减少执行阻力,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从而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 工商局没收财产时没有告诉听证权没收是否有效
    日期:2014-01-08 点击:125次

    工商局没收财产时没有告诉听证权没收是否有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该工商局在没收天地公司的服装时没有告之天地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其没收行为取消,但是天地公司还是应受到处罚。

  • 拒绝配合经济普查人员的工作是否会受到处罚
    日期:2014-01-08 点击:90次

    拒绝配合经济普查人员的工作是否会受到处罚汪某这样的情况说明普通百姓对经济普查了解不足,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同时,普通公民在统计人员表明身份后应尽力配合其工作。

  • 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日期:2013-06-22 点击:159次

    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要求,对致当事人延误期限负有直接责任。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视为相对一方当事人放弃起诉权利,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是指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作了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理,不适用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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