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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专栏简介

死刑复核

  • 关于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评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208次

    关于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评析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这就势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重叠,合二为一,因为高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审法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处死刑案件的二审裁定书上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判即为核准死刑的裁判”。

  •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日期:2012-05-19 点击:496次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审查报请复核的各项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日期:2012-05-19 点击:407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在审核案件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评议。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和证据。

  •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日期:2012-05-19 点击:231次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后,是否有必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日期:2012-05-19 点击:806次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特点解析
    日期:2012-05-19 点击:275次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特点解析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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