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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专栏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

  •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日期:2015-01-17 点击:122次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于被告美影厂关于系争作品系法人作品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两原告系单位职工,造型设计属于其职责范围,系争作品是在单位主持下,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责任亦由单位承担,但是,我们不能将法人意志简单地等同于单位指派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否则,所有的职务作品均可被视为法人作品,作为自然人的创作者将丧失作者地位。

  • “电子数据”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的效力
    日期:2015-01-11 点击:58次

    “电子数据”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的效力本案发生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电子数据尚未被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如何确定被告人于涛通过设立私服出售游戏装备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议庭最终能够改变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最终确定上述数额,就在于合法、准确地引入了对于电子数据的使用。

  • 著作权法修订背景下3D打印的相关问题思考
    日期:2015-01-07 点击:60次

    著作权法修订背景下3D打印的相关问题思考3D打印开启了制造业向智能化演进的历程,同时也给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重大影响,引发了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兼容性问题。3D设计软件(打印文档)和STL文档在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3D打印产品在“艺术性”和“实用性”可以区分的情况下也构成作品。在著作权侵权问题上,3D扫描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对3D打印的异体复制引入“实质性相同”原则去判定是否侵权;3D打印的法律纠纷中适用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容易产生诸多问题,考虑创设新的制度以求达到利益平衡。

  • 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日期:2015-01-07 点击:60次

    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媒体,陷入了著作权纠纷之中,我们发现在法院的判决中,出现相同的案情却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文将从这两个典型案例出发对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通过完善立法、新模式的构建等多种渠道解决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使得视频分享网站能够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以期达到著作权人,视频分享网站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 退换手机保修期内也需缴纳换壳费吗
    日期:2014-01-10 点击:70次

    退换手机保修期内也需缴纳换壳费吗“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在这个时间内,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提供售后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保修期”是指厂商承诺为非三包产品提供“保证维修”的时间期限,不能收取维修费用,但是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 消费者能否向商标所有人索赔
    日期:2014-01-10 点击:86次

    消费者能否向商标所有人索赔商标不同于古代的印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企业应保护自己的商标,如有发现他人冒用企业的商标应及时加以制止。同时,企业也不能随意让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以防他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不仅无法维护企业的形象,也难以保护企业的法律权利。

  • 职工可以将职务作品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吗
    日期:2014-01-08 点击:80次

    职工可以将职务作品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吗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前者是指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作品;后者是指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应由单位享有。

  • 个人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日期:2014-01-08 点击:77次

    个人如何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药品、化工产品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一项结构上的小革新、小发明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新颖的产品形状,如包装箱、包装袋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 违反著作权法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992次

    违反著作权法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的规定 停止侵害,是指侵权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时,权利人为了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例如,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正在现场录制其表演时,表演者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这些侵权行为。

  •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510次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规定一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电视剧、电视综艺节目、时事新闻节目等,属于创作作品,应享受著作权保护;一是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比如制作录音带、录像带,供电台、电视台播放,可以享受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应是基于播放产生的,电台、电视台制作节目不应规定在该节,否则,就会混淆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利的界限,降低广播组织因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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