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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的效力

日期:2015-01-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韩国Gravity Co Ltd公司对网络游戏软件《仙境传说》享有著作权,并授权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于涛为非法获利,于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在未有《仙境传说》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下载《仙境传说》程序,并租用中国E动网架设在江阴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仿冒《仙境传说》网络游戏,开设了私服《彩虹仙境》网络游戏非法经营,并在游戏中向玩家出售各种游戏装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彩虹仙境》游戏客户端与《仙境传说》游戏客户端存在实质性相似。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涛处缴获赃款人民币185000元并已将该款作为赔偿款交付被害单位。

【审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被告人于涛通过设立私服出售游戏装备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应为多少;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可以予以证实,是否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按照被告人于涛电脑上的装备交易记录确定被告人于涛出售游戏装备的时间、金额,与被告人于涛工商银行1901011001201376745账号、支付宝账号、PAYPAL账号中入账的金额相比对,相对应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应予认定。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涛电脑上的装备交易记录与其工商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PAYPAL账号中的入账金额相对应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余万元,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佐证,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虽有误,但并非侵权后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本案有证据证实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余万元,已经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综上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但指控的数额有误,应认定被告人于涛侵犯著作权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架设私人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并出售游戏装备牟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于涛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指控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于涛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于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评析】

本案发生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电子数据尚未被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如何确定被告人于涛通过设立私服出售游戏装备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议庭最终能够改变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最终确定上述数额,就在于合法、准确地引入了对于电子数据的使用。首先合议庭查明了被告人于涛在网上的支付宝交易明细、PAYPAL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及被告人于涛自己存在电脑上的装备交易记录、装备价格清单,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予以认可。再将上述电子数据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相互比对,只有网上交易记录、装备交易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一致的才予以采信,从而确定了被告人于涛通过设立私服出售游戏装备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最终被告人、辩护人、公诉机关都对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上述数额表示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虽然本案中这样的比对工作量极大,但却体现了将电子数据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总之,在处理涉及电子数据的刑事案件中,只有严格按照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来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和应用,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作者:徐芝若 王晓丹 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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