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是某汽车制造厂高级工程师,他受厂里指派并利用厂里提供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资金,专门从事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工作。经过大量试验,他终于完成新产品的设计工作。但是,该企业的生产线水平不够,还不能生产新产品。一年后,黎某许可将此新设计转让给同行业另一企业使用。黎某的做法可行吗?
黎某的设计是职务作品,如果得到汽车制造厂的同意,他可以许可将此设计转让给另一企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包括本职工作和单位安排的工作;二是创作者或者主要的参与者是本单位工作人员。黎某接受厂里的指派并利用厂里的经济、技术力量,进行新产品研发,此新产品属于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取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黎某将完成的设计交付给汽车制造厂之日起两年内,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他可以许可其他第三人使用该设计,但是所获得的报酬应与汽车制造厂协商分配。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特别提示: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前者是指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作品;后者是指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应由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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