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
    日期:2013-07-22 点击:97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作为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由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的,若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若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身保险
    日期:2013-07-22 点击:148次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身保险至于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一般来说,由被保险人指定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受益人可为一人,也可为数人。如果为数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确定份额的,则由数个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日期:2013-07-22 点击:126次

    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须是对被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有扶养关系的人。

  • 中国法学大讲坛之保险法的基本理念
    日期:2013-07-17 点击:98次

    中国法学大讲坛之保险法的基本理念 保险合同还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不过,保险利益的要求,在在保险制度刚刚产生的时候是没有的。保险利益的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这是当保险发展到人身保险 的时候才出现的。当时,有些人以国王的生命投保,等到国王真的死了,他们就很高兴地庆祝,因为他们能拿到一笔钱。这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要禁止。后来,有 人就想到人民和国王之间有没有保险上的利害关系?结论是,人民是要效忠国王的,因此与国王没有保险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就不能对国王进行保险。

  • 新《保险法》和原来的《保险法》有哪些不同
    日期:2013-07-17 点击:98次

    新《保险法》和原来的《保险法》有哪些不同我们修订《保险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这里的以人为本就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统称被保险人为本。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仅体现在新《保险法》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在保险业法等其他方面也是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如在对保险公司规定上,举两个例子,第一次规定了保险公司股东的责任,股东要有持续盈利能力,必须信誉良好,必须要遵守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即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另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新《保险法》通过保护保险公司利益来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

  • 瑕疵出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是否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
    日期:2013-06-28 点击:94次

    瑕疵出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是否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 根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的约定,在出资期限内,股东具有法定的出资义务,而并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是约定或法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而该股东仍未依约出资则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相应的补足出资的责任。换句话说,瑕疵股权出资人的补足出资责任是在出资期限届满时产生的,而并非在公司发现甚至起诉时才有的。瑕疵股权的出资人转让该瑕疵股权,并不能转让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此时转让的瑕疵股权,已不包括出资义务了,因为该出资义务早已转化为补足出资的责任了。因此,瑕疵股权的转让并不能免除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法定责任。

  • 寿险公司财务会计控制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日期:2013-06-21 点击:72次

    寿险公司财务会计控制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财务报告赖以存在的基础或根本目标是决策有用性,即为当前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制定合理的投资、投保及类似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财务信息报告提供的信息虚假或没有有价值的信息,会失去其报告的相关性,会使广大信息用户对财务报告的作用失去信心,或者他们在决策的过程中无法通过报表分析获得令人满意的信息,那么财务会计的重要地位将会不断削弱,投资者、债权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公司声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一定诚信风险。

  • 投保人以他人名字投保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6-20 点击:261次

    投保人以他人名字投保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从本案事实来看,旅行社向旅行者销售了保单,李华向旅行社告知了自己用李萍的名字旅游,旅行社仍然为其办理了旅游手续、签发保险凭证,李华完全有理由旅行社有代理权,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索赔要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3-06-18 点击:58次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索赔要注意的问题分清保险责任。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其实,个人装修破坏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

  •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索陪基本程序
    日期:2013-06-18 点击:83次

    保险纠纷律师解析保险索陪基本程序保险索赔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满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有关证据,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