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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4-15 点击:215次

    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实际损失的限制。有实际损失是保险赔偿的基本条件。财产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赔偿金额的确定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日期:2015-04-08 点击:219次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认为受害第三人享有部分直接请求权。该观点认为在机动车商业责任险中,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商业性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人无直接请求权,但由于法律对强制责任保险作出了特别规定而赋予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另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分析受害第三人的部分直接请求权,认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仅对部分项目享有直接请求权。

  • 保险公司是否可据理解产生分歧的条款免责
    日期:2015-04-05 点击:137次

    保险公司是否可据理解产生分歧的条款免责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赔付,除已部分赔付外,被告还应再向原告赔付残疾赔偿金。被告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张免责,因该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原被告双方对此理解有争议,应作对原告有利的解释,故被告据此免责的抗辩不予支持。

  • 保险公司股权拍卖中对竞买人资质的审查
    日期:2015-04-05 点击:218次

    保险公司股权拍卖中对竞买人资质的审查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中,对参加竞拍保险公司股权的竞买人资质的审查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对现有规定和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阐释,可以认定竞买人负有对其是否符合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资质的自我审查义务,而且这种自我审查和对照的义务应当在拍卖具体实施前完成。如果竞买人在明知其不符合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前提下,仍继续参加拍卖,在后续的中国保监会审查过程中,监管机构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竞买人的资质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此为由裁定前次的拍卖无效,并重新开始新的拍卖程序。

  • 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日期:2015-04-03 点击:768次

    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 对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日期:2015-04-02 点击:276次

    对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及建议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积极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告知当事人对有关保险资料应妥善保存。通过宣传典型案例,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公众对投保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了解,避免签订合同时疏忽告知条款等造成纠纷。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企业管理混乱导致的纠纷,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使保险公司完善业务流程,缩短客户办理保险理赔的时间,减少客户的不满情绪;敦促保险公司内部理顺上下级关系,畅通理赔渠道,给下级公司以充分的理赔决定权。

  • 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日期:2015-04-02 点击:178次

    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首先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关系分析
    日期:2015-04-02 点击:266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属于保险法律关系的一类,然而它与传统的基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
    日期:2015-04-02 点击:177次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保险人承保时,需要了解投保人的有关情况,以确定承保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因此,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范围研究
    日期:2015-04-02 点击:149次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范围研究 处于保险合同关系中强势地位一方的保险人,不得仅以投保人的告知作为估定危险的唯一依据,尚须进一步就订约有关事实为适当的调查,即在使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同时,保险人亦须负相应之调查义务。即使处于普通合同相对人的地位,保险人对缔约也应尽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更何况保险人为特种险种之经营者,自须尽较常人为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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