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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保险合同变更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69次

    保险合同变更的规定由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及保险风险的大小,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形式,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可实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85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70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 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07次

    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日期:2013-06-10 点击:115次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负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或者是否适当履行这项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81次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64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又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应当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为此本条作出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
    日期:2013-06-10 点击:76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辩。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 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75次

    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日期:2013-06-10 点击:458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本条第一、二款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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