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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8-01 点击:73次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01 点击:87次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 保险人的义务及投保人的义务
    日期:2012-08-01 点击:100次

    保险人的义务及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须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实际上是获取保险金的对价。因而,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不同的保险条款对交纳保险费的要求有所不同,保险费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支付给保险人的代价,是保险这种商品的价格。

  •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中止与复效
    日期:2012-08-01 点击:94次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中止与复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合同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这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但这种主体的变更一般只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人并不会发生变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 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日期:2012-08-01 点击:84次

    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合同的条款
    日期:2012-08-01 点击:93次

    保险合同的条款 依据其产生效力的基础,可以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载明的条款,法定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定条款不是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合同缺乏法定条款,保险合同亦成立。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日期:2012-08-01 点击:106次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投保人。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这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往往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变更受益人而取消。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日期:2012-08-01 点击:95次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国内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三种类型。

  •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8-01 点击:167次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由保险的射幸性决定的。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
    日期:2012-08-01 点击:72次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这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制度。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凡是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保险业法律制度。是关于保险组织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以及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保险业法律制度还包括有关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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