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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8-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本书仅介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参见上节“代位求偿权”)。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具体又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农业保险合同等。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有形之动产或者不动产。具体表现为如下财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及低质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账外或摊销的财产等。下列财产不在企业财产的保险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产品;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其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责任为自然灾害事故,一般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范围包括:战争风险、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核风险;道德风险;间接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瑕疵、未经采取防护措施的暴风、雨、雪损失;以及当事人之间特约的其他事件。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家庭财产团体保险合同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1)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是指城乡居民以其自有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2)家庭财产团体保险是指城乡居民(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用管的家庭财产为标的,以集体为单位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责损害赔偿的保险。(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以城乡居民(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照管的家庭财产为标的,以集体为单位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储备基金,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并在保险期届满时向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储备基金的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以及铁路机车保险、卫星保险、自行车保险等。

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货物的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加强对运输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用于所有的货物运输,包括水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海洋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保险。

5.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是指农业生产者以其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养殖的畜禽等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农作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歉收或者毁损时,或者被保险畜禽等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发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农业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农作物收获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三)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责任保险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险等。以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对象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险别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轮船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矿山爆破作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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