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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北京保险纠纷律师网保险法疑难问题解析
    日期:2012-08-22 点击:64次

    北京保险纠纷律师网保险法疑难问题解析 保证保险的内容是保险而非保证。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均承诺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非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保险与保证的客体相同,均是债权债务,但其主体和内容明显有别于保证而符合保险的特征。

  •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84次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它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

  • 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87次

    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应将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而不得将其列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受害人受到侵害后,知道侵权人已进行责任保险的,侵权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以在不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或同时起诉责任保险人与侵权人,将责任保险人列为被告。

  • 交强险中总项限额赔偿与分项限额赔偿的问题
    日期:2012-08-17 点击:139次

    交强险中总项限额赔偿与分项限额赔偿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提出这样的答辩,鉴定费与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而保险合同中也确实作了这样的约定。但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设立的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愿、平等协商而设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故该约定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赔偿义务人,败诉一方理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中鉴定而导致的鉴定费用。

  • 保险律师网巨灾保险的理赔
    日期:2012-08-15 点击:58次

    保险律师网巨灾保险的理赔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要途径。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性决定巨灾保险的理赔与一般保险的理赔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在巨灾保险立法中专门明确巨灾保险的理赔问题

  • 巨灾保险基金的法律规范
    日期:2012-08-15 点击:96次

    巨灾保险基金的法律规范 巨灾保险基金的使用。也就是在何种条件下巨灾保险基金方可动用支付赔款。由于巨灾保险基金设立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当发生巨灾时,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以巨灾保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后盾”,所以使用巨灾保险基金的条件应是巨灾损失超过了巨灾保险立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或比例,对于超出的损失部分以巨灾保险基金填补。

  • 我国的巨灾保险应走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道路
    日期:2012-08-15 点击:111次

    我国的巨灾保险应走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道路 强制保险的范围应限“财产巨灾保险”,强制投保的险种和投保人也限一定范围。如立法规定所有的居民和企业都必须投保所有的巨灾保险险种,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各居民和企业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实力大小不一,如立法要求所有的居民和企业都必须投保,则势必给低收入人群和经营状况不佳、实力弱的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 巨灾保险应涵盖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
    日期:2012-08-15 点击:100次

    巨灾保险应涵盖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 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既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也包括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如将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伤亡纳入巨灾保险责任,则与此保险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将进入巨灾保险基金,这为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

  • 巨灾保险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内容
    日期:2012-08-15 点击:111次

    巨灾保险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内容 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制度。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有可能给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造成极大的压力,甚至侵吞数年的利润,更甚至可能直接导致其破产,因此,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一方面须规定巨灾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分保,另一方面也要以立法形式确保国家财政补贴再保险人经营巨灾再保险业务产生的亏损,或者允许再保险人以发行证券的形式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

  •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2-08-13 点击:134次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但不得同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即解释保险合同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利解释原则并非与其他解释原则并用,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的意图不明确的场合,即只有在应用其他解释原则不能获得正确解释的情况下,才适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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