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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日期:2012-08-2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将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而不得将其列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受害人受到侵害后,知道侵权人已进行责任保险的,侵权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以在不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或同时起诉责任保险人与侵权人,将责任保险人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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