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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应涵盖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

日期:2012-08-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要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包括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在内的范畴,还是将人身伤亡赔付摈弃在巨灾保险保障之外,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小、巨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理赔等一系列问题。在笔者看来,巨灾保险应涵盖财产损失赔付和人身伤亡赔付这两个方面,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民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赔付会逐渐增加,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严峻考验,须以巨灾保险分担其压力。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截止2008年6月13日,保险业已支付赔款3.12亿元。2000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不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虽然2002年保监会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但目前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仍将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列入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范围,地震保险仅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须投保人加保方能赔付。与财产保险相比,我国的人寿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由于财产保险将地震风险纳入除外责任范畴,故本次大地震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主要是人身伤亡赔款。就目前的赔款数字来看,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自然不能造成多大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不高、投保率低。但随着民众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会逐渐增多,当灾难再次来临时,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将面临巨大压力,甚至可能发生破产清算之虞。如将因地震等巨灾风险引发的保险责任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剥离出来而归入巨灾保险责任,则人寿保险公司可凭藉巨灾保险制度中的巨灾保险基金吸纳和分担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其已正式推出“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涵盖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这是国内第一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该险种将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可以附加于中国人寿已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

第二,可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既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也包括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如将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伤亡纳入巨灾保险责任,则与此保险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将进入巨灾保险基金,这为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

所以,笔者认为巨灾保险是指对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它包括“财产巨灾保险”和“人身巨灾保险”中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至于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medical expense coverage),是否需要将因巨灾风险造成的伤害从其保险责任中剥离归入巨灾保险责任?笔者认也是可行的。因为实务中,保险公司设计的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伤害属意外事故。因此,为巨灾风险量身定做“巨灾医疗费用保险”也无不可。但是,将巨灾风险从人身保险中剥离而单独开发“人身巨灾保险”,并专门适用巨灾保险立法的规定,实务及立法的最大问题将是无国外经验可借鉴。将巨灾风险从财产保险中剥离开发“财产巨灾保险”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因此开发适应我国国情的“财产巨灾保险”难度要小一些。至于“人身巨灾保险”,从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还无国外实务及立法先例可循。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发育也不成熟,实务及立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已成路径依赖,因此,开发“人身巨灾保险”我国将“摸着石头过河”,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业产品开发能力和立法机关立法技术和水平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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