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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案例

  • 该案对被告人不能按“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5-03-19 点击:115次

    该案对被告人不能按“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后来又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害人的死亡与二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二被告人在主观上也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其目的只是为了索取债务,所以对二被告人就不能按“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 178发子弹藏了17年 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日期:2015-03-11 点击:233次

    178发子弹藏了17年 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告人赵健锋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且非法藏匿子弹178发,情节严重。同时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赵健锋私藏弹药的行为应属继续犯,应予追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日期:2015-03-11 点击:114次

    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张因对父母不满而放火烧毁家中物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放火樊毁自己的财物,一般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使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则构成放火罪。张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采用了放火的手段,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放火罪的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张犯罪时已达上述年龄要求,故应以放火罪应罪论处。

  • 以传销为目的的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牵连关系
    日期:2015-03-11 点击:166次

    以传销为目的的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牵连关系被告人杨某、罗某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虽采取殴打、不让其离开的方式相要挟,客观上实施了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但其二被告人在主观上仍是以非法传销为目的,仍是为传销组织谋取利益,不具有将被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 姬玉中、聂艳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日期:2015-03-11 点击:95次

    姬玉中、聂艳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够不上情节严重的情节。检察机关虽然指控无公害处理93头生猪,但未明确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且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该93头无公害处理的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故应认定二被告人向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喂养生猪200头以下,即够不上情节严重的情况。

  • 马宪有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
    日期:2015-02-13 点击:109次

    马宪有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账户资金不入账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以为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915次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68次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77次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79次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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