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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借款案刑事律师辩护词

日期:2014-12-25 来源:盈科律云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2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晓晶家属李玉的委托,并受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晓晶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及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王蒙、赵蓉给被告人张晓晶的210万元(给款214万元证据不足,银行转账凭证和张晓晶供述一致,证明是210万元),是赠与不是借款。

因为证人王东平时生活、旅游开销,都是张晓晶花钱;且王东是家中独子,要办结婚大事,2011年8月王蒙、赵蓉给张晓晶150万元,是给张晓晶结婚的聘礼。2011年10月王蒙、赵蓉给张晓晶的两笔计60万元,是给张晓晶和王东作为度蜜月的旅游开销。以上210万元给款属于赠与。

2011年10月14日张晓晶的500万元借条只是草稿,日期、内容尚未填写,实际并未履行。如是包含2011年8月的150万元及之后的60万元,借条起始日期应是2011年8月才对。而且,证人王东,被害人王蒙、赵蓉之前的陈述都是210万元张晓晶没有写借条(见王东、王蒙、赵蓉陈述及张晓晶供述),这最后的借条之说也自相矛盾。

二、关于被告人张晓晶向被害人王明、赵芳的借款金额。张晓晶向被害人王明、赵芳第三及第四次借款150万元,赵芳已向江扬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经判决【(2012)江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王东、张晓晶离婚判决书【(2012)江民初字第317号】也显示证明},该150万元借款已作为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理应从被害人王明、赵芳450万元借款金额中扣除。

一、 被告人张晓晶向被害人借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晓晶向曹华借款、向林玲多次借款,向徐敏多次借款,一向有借有还(见证人曹华、林玲、徐敏证言及被告人张晓晶供述);借邹春、江民的高利贷,也是一直在偿还(见证人邹群、江民证言及被告人张晓晶供述)。被告人张晓晶向被害人王明、赵芳、涂小静、梅珺的借款,只是暂时未能归还,主观上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向被害人王明、赵芳的借款:张晓晶与王东结婚之后,向王东大伯王明及伯母赵芳借款450万元终究是要归还,张晓晶躲不掉,藏不住,诈骗毫无意义,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何况,向王明几次借款,张晓晶都是和王东商量的,也是王东积极帮忙的(见王东、赵芳陈述及张晓晶供述)。

二、关于虚构身份,编造虚假借款理由:

第一,张晓晶向别人介绍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其介绍的目的并非为了借款。

张晓晶向别人介绍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其不仅向被害人介绍,向一般其他人也是如此介绍(见诸多证人证言),其介绍的目的并非为了借款,只是因为自己以前在银行工作多年,辞职后自己也确实一直在做银行业务,还有虚荣,爱面子。如,张晓晶曾向房东介绍自己是舞蹈演员,老公在上海做生意,让自己负责苏州绿叶南京分公司业务(见证人王林、姚红证言)

第二,张晓晶认识王东,没有任何的不良目的,只是想交男朋友,想成家(见介绍人涂小静及汤飞等证人证言及张晓晶供述)。

张晓晶、王东经人介绍相识时王东及其家庭条件并不好(见被害人王蒙陈述及张晓晶供述),张晓晶和王东一起都是张晓晶花钱。张晓晶介绍自己在银行工作等情况,只是为了取得王东及其家人的好感和认可(见被害人王蒙证言)。

张晓晶起初向王东大伯王明、伯母赵芳介绍自己84年出生的,在银行工作情况,本是王东要求的,目的更是为了取得大伯王明一家对二人交往、结婚的认可同意,并没有要骗取借款的想法。如果是想骗取借款,张晓晶介绍年龄有何意义?

第三,被告人张晓晶向被害人借款的理由虽与实际用途不符,但也并非完全虚构。

自1995年至2004年,张晓晶先后在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工作10年,从事信贷业务,比较熟悉银行信贷业务及相关人员。自2004年辞职后至案发前,张晓晶一直在做银行贷款垫资等业务,有时确实需要资金周转(见王东、林玲等证言及张晓晶供述)。

三、被告人张晓晶向被害人借款不是用于挥霍浪费,而是归还之前的高利贷等借款,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首先,张晓晶向被害人王明、涂小静、梅珺借款是为了归还之前借邹群、江民的高利贷等借款,所借款项只有极少的用于生活消费,没有主要用于挥霍浪费。

其次,张晓晶在银行工作期间及辞职后自己做银行投资业务,收入相对较高,生活上一贯开销较大,讲究,并不是2011年向被害人借款后才挥霍浪费。2006年张晓晶租住城市广场小区房屋即支付租金3500元每月,花5万元改造装璜(见证人王新及房主等证言),2008年即购买30多万元的本田车,其消费一贯较高(见证人李玉证言);2010年装修润金城小区房屋是因为租金较低,需要自行装修,且该装修费用也不是向被害人所借的。

四、被告人张晓晶虽然目前资金困难,还是积极做事赚钱,是有还款可能的。

张晓晶不仅一直做银行贷款垫资等业务,也确实在接洽天府绿化改造工程(张晓晶名片、证人缪军证言及张晓晶供述),想努力做事赚钱,慢慢归还借款。而且张晓晶还年轻,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还是有还款可能的。

五、被告人张晓晶与王东认识相处后,一直是张晓晶负担开销。张晓晶的部分借款也是与王东共同生活花费的。张晓晶与王东结婚后,张晓晶与王东家人就是一家人。既是一家人,王蒙、赵蓉、王明、赵芳又是报案人,又是被害人,对张晓晶进行刑事处理,太不合情理。

六、被告人张晓晶借款暂时无力归还,确实给出借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借款几乎都是被害人自己想获取较高利息收益而主动积极出借的,被害人自己也有责任。

七、被告人张晓晶向被害人借款是因之前所借高利贷所逼,且受债主暴力胁迫还款,她自己也是高利贷的受害者,向被害人借款也是被迫无奈。

八、被告人张晓晶无前科,归案后有悔改表现,并积极坦白交待案情。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晓晶犯诈骗罪定性不能成立。被告人借款一向有借有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不予归还的意图;其虚构身份目的也不是为了借款;向被害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归还高利贷借款,借款也没有主要用于挥霍浪费。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晓晶的行为依法慎重定性,如认定犯诈骗罪,希望考虑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奚洁虹 律师

二O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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