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诱骗他人点击链接后通过木马窃取财物该如何定性?

日期:2018-03-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诱骗他人点击链接后通过木马窃取财物该如何定性?

作者:游岸

【案情】

邹某在网上购物时,在购物页面弹出一个对话框,对方自称是购物平台客服小罗,尚未看到邹某付款成功的记录,随后小罗发送链接并称点击链接后才能查看付款成功记录。邹某在诱导下点击该虚假链接,其网银中的26000元随即被转走。原来该链接中早已设定木马程序,小罗通过该程序成功窃取邹某钱款26000元。

【分歧】

关于本案小罗的行为评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小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送虚假链接,隐瞒真相,从而骗取邹某财物,故对其行为应评价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小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木马秘密窃取其财物,故对其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对于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其主要手段及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来区分盗窃和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则应认定为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被害人没有“自愿”交付财物,则应认定为盗窃。

最后,本案中小罗利用网络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邹某点击虚假链接,后通过木马秘密窃取邹某财物,邹某并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可见,小罗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邹某点击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

综上,本案中小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