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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案例

  • 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07次

    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煤矿主要负责人主观上明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高度危险之中,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积极、主动行为,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诈骗案—牵连犯的认定
    日期:2016-03-01 点击:168次

    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诈骗案—牵连犯的认定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二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是由于被告人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为了诈骗行为的顺利进行,直接指向均为被害人的财产,所以对二行为不应数罪并罚,而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 北京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及最新审判情况
    日期:2016-02-19 点击:82次

    北京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及最新审判情况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 抑郁症发驾车冲撞行人 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日期:2016-02-19 点击:81次

    抑郁症发驾车冲撞行人 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白连波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行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时被告人白连波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考虑在本院审理期间白连波与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白连波予以从轻处罚。

  • 从一案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6-02-11 点击:141次

    从一案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吴壮伟、聂斌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吴壮伟从别处购买毒品冰毒后由被告人聂斌负责帮贩卖,被告人吴壮伟则每天给被告人聂斌100元钱,后来将毒品冰毒以45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聂斌贩卖,被告人聂斌贩卖毒品后多出的利润归其自己所有。

  • 名义借款人未参与贷款诈骗,不承担偿贷民事责任
    日期:2016-02-10 点击:894次

    名义借款人未参与贷款诈骗,不承担偿贷民事责任名义借款人虽收取“过桥费”,但未占有、支配、使用贷款,且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其未参与违法放贷及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故贷款人要求该名义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关于合同诈骗罪理论疑难问题及成功案例
    日期:2016-01-18 点击:79次

    关于合同诈骗罪理论疑难问题及成功案例,认为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改变事前行为性质的观点是违背因果关系逻辑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故意在先,犯罪行为在后。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 律师承办“保健品诈骗”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的思路
    日期:2016-01-17 点击:115次

    律师承办“保健品诈骗”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的思路,目前笔者还不能对本案的走向作出全面、肯定的预判。最后,笔者还告诉瞿某某,笔者在这个阶段还将向天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意图阻止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还将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意图让其不予呈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日期:2016-01-17 点击:127次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纬利用担任荆州市亿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助理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长期未予归还,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罪名不当,对其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科刑。被告人帅纬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赌博,且案发后未能归还,应从重处罚。

  • 最高法发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16-01-08 点击:112次

    最高法发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恋爱、赌博、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大家、械斗、辱骂他人、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的书包、杂志和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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