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诈骗案—牵连犯的认定

日期:2016-03-0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律师 阅读:2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诈骗案—牵连犯的认定

作者:杨明

关键词 牵连关系 牵连犯 从一重罪论处

裁判要点

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二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是由于被告人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为了诈骗行为的顺利进行,直接指向均为被害人的财产,所以对二行为不应数罪并罚,而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刑初字第00201号判决(2014年12月25日)

基本案情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伙同他人到濮阳合谋骗婚,以与本地男子结婚的名义骗取彩礼,而后逃跑。2014年1至3月份,娜影地伪造身份证、户口本,伙同娜安不另、“小风”(均另案处理)骗取冀明彩礼9万元,冀明另支付媒礼6千元;骗取王全国彩礼8.9万元;骗取任亚飞彩礼9万元。被告人安春、岩中伙同他人骗取周立兵彩礼10万元,周立兵支付媒礼2千元;安春伙同他人骗取张法11万元。被告人艾红伙同娜安不另骗取郭广伟彩礼11万元;伙同娜安不另、娜下骗取郑宏飞彩礼12万元,郑宏飞另支付6千元媒礼。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娜影地、安春、岩中的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破案经过,羁押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娜影地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被告人安春、艾红、岩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艾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艾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份,娜影地以娜安不另(另案处理)的照片、“叶和拉”的名字伪造一身份证,让娜安不另化名为叶和拉,经吴方亮、张会玲(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嫁给范县的高码头镇冀庄村的冀明,冀明支付彩礼9万元,另支付媒礼6千元。2014年4月3日娜安不另逃走。

2、2014年1月底,被告人岩中、安春伙同娜安不另、叶林(均另案处理)合谋骗婚。娜安不另化名叶和拉,冒充安春的表姐,经周广跃(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将安春嫁给了范县高码头镇分化台村的周立兵,周立兵支付彩礼10万元,支付媒礼2千元。

3、2014年2月份,娜落土让娜影地到清丰县,并让娜影地伪造一娜安不另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娜影地化名娜安不另经任冠中(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嫁给清丰县的王全国,王全国支付彩礼8.9万元。2014年4月2日,娜影地逃走。

4、2014年3月份,娜落土、娜影地让“小风”(另案处理)到清丰县骗婚,娜影地通过任冠中将“小风”化名李小燕嫁给清丰县的任亚飞为妻,任亚飞支付彩礼9万元。2014年4月2日,娜影地与“小风”一起逃走。

5、2014年2月底,叶伟(另案处理)经过叶林(另案处理)认识安春,叶伟经安春、周广跃等人介绍嫁给台前县清水河乡北葛花荣堌堆村的张延安的儿子张法,张法支付彩礼11万元,2014年4月6日叶伟逃走。

6、2014年3月底,被告人艾红经娜安不另介绍来到台前县,由娜挽、王新秋(均另案处理)介绍嫁给台前县后方乡大寺郭村的郭广伟,骗取郭广伟彩礼11万元。同年4月3日,艾红逃走。

7、2014年3月底,艾红和娜安不另预谋骗婚后,艾红将娜下(另案处理)带至范县。同年4月初,娜安不另和艾红使用化名冒充娜下的姐姐,娜下化名哎票嫁给范县的白衣阁乡北杏村的郑宏飞,郑宏飞支付彩礼12万元,另支付媒礼6千元。同年4月3日,娜下在逃跑时被抓获。

裁判结果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范刑初字第00201号判决:一、被告人娜影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安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人艾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四、被告人岩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案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娜影地、安春、艾红、岩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婚姻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娜影地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查,其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娜影地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娜影地、安春系初犯,岩中有前科,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的艾红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

本案例的争议之处在于被告人娜影地伙同他人在实施第一起诈骗行为时同时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被告人娜影地的刑事责任,即二罪并罚。但法院审理期间认为,被告人娜影地及其同案犯为实现顺利骗取被害人彩礼的目的,而伪造了以娜安不另的照片、“叶和拉”的名字的虚假身份证,故二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另外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的最终指向均是被害人的彩礼,故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张秀丽 曹秀增 段惠敏)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