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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案例

  • 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犯罪 司法所所长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日期:2016-08-25 点击:148次

    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犯罪 司法所所长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第八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擅离、玩忽职守罪
    日期:2016-07-23 点击:79次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擅离、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严重违反军人职责,在值班时擅离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构成我国《刑法》第425条规定的擅离、玩忽职守罪,应以该条依法惩处。

  •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武器装备肇事罪
    日期:2016-07-23 点击:88次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武器装备肇事罪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一连班长,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伊某死亡的结果,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436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 

  •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日期:2016-07-23 点击:126次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 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日期:2016-07-23 点击:69次

    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作为教务员的职务之便,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 追逐、逼停他人车车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6-07-20 点击:115次

    追逐、逼停他人车车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熊某某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多次挪用公款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是否属于挪用公款严重情形
    日期:2016-07-17 点击:62次

    多次挪用公款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是否属于挪用公款严重情形本案田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中的多次挪用,应结合挪用公款的次数和总金额认定。如果挪用公款三次以上,挪用公款的总金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的,应认定为多次挪用公款。否则,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一般情节。

  • 不认识采伐对象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日期:2016-07-17 点击:80次

    不认识采伐对象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包括“明知”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事实性因素。黄某作为的本地成年山民,对树木应该有一定认识,伙同他人深夜悄悄采伐,且其获利远高于一般树木,应该能推断出其存在犯罪的间接故意,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78次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1.被国家机关聘用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2.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 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11次

    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行为人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攫取暴利,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专供生猪饲用,致使大量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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