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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例专栏简介

刑事犯罪案例,刑事辩护案例。

  • 孤煞作祟做法消灾?19人被骗600余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日期:2023-02-27 点击:78次

    孤煞作祟做法消灾?19人被骗600余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 从“主观恶性”和“构成要件法定性”准确认定累犯
    日期:2023-02-18 点击:43次

    从“主观恶性”和“构成要件法定性”准确认定累犯作为一种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关乎对罪犯依法精准科学量刑。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累犯?笔者认为,对累犯的认定应当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办案实践当中,则必须严格吃透刑法关于累犯规定的条文精神,做到不枉不纵。

  •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137次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本案中,被告单位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合约价格,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 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
    日期:2023-02-13 点击:68次

    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88次

    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被告人罗欢等人明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亚菲、郑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62次

    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陈凌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骗走巨款。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凌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 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78次

    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陈凌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骗走巨款。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凌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 因停车受阻实施损毁车辆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3-02-12 点击:77次

    因停车受阻实施损毁车辆行为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翁某的不当停车行为影响了张某正常停车,张某因此毁坏翁某车辆,张某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翁某的停车行为虽然影响了张某停车,但并未导致其无法停车,且翁某并非有意为之,张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而毁坏翁某车辆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日期:2023-02-08 点击:63次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3-02-04 点击:72次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即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既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存在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证据固定难度大,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限制,通过民事侵权之诉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滋生、蔓延,而刑法的既有规定对其惩治存在偏颇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对该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回应,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危害后果、不同主观故意、不同行为方式,回归刑罚体系当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而不应因新罪名的设立而盲目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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