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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16-03-0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律师 阅读:2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刑事 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想象竞合犯

裁判要点:行为人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攫取暴利,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专供生猪饲用,致使大量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产生预期效果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金额达640余万,非法所得约250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消费者食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襄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合伙期间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份至2011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2007年10月份至2011年3月份,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兑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使用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博爱县的贺群启(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20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70万元。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消费者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北京、湖南、海南、安徽、黑龙江、广东8省市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同比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本案在审理中,控辩双方对刘襄等五被告人以何罪定罪处罚争论较大,公诉机关认为刘襄等五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襄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焦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中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玉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五被告人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刘襄等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刘襄、奚中杰均曾在制药厂工作,刘襄系制药工程师,对于盐酸克仑特罗的成分、生产工艺、毒害性具有专业知识,奚中杰也曾在网上发布过其持有盐酸克仑特罗的信息,对盐酸克仑特罗作用、毒害性也清楚,且二人均明知国家严禁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消费者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猪肉及其制品后,对身体健康有害。刘鸿林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肖兵长期从事生猪收购贩卖,明知国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也知道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四被告人为攫取暴利,仍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放任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关于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均证实,消费者食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制品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一般表现为四肢震颤、肌肉酸痛、头疼、头晕、多汗、胸闷、心悸等。长期慢性中毒可引发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致染色体畸变,导致胎儿畸形,诱发恶性肿瘤,危及人的生命。现虽然没有发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对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

五被告人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与法条列举的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刘襄等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唯一用途就是往饲料中添加,用于生猪养殖,虽然该行为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均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点。并且客观上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并对当地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养殖业和生猪养殖户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再次,刘襄、奚中杰等五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与本案发生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其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上述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既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一、二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作出如上裁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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