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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专栏简介刑事辩护案例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某盗窃案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干扰的技术手段攻击劫持互联网运营商的公共域名服务器,在域名服务器中添加指令,在大量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木马病毒,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于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实施涉案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某等敲诈勒索案行为人以被害人预谋犯罪为由,对被害人加以控制,并以报警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索财物。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为控制被害人而采取了轻微暴力,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人藏匿,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被告人万才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万才华妨害作证涉及的是民事案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规定,故对起诉书指控万才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提出异议。同时认为,韩斌在虚假诉讼中的主体身份是原告,而不是证人,故万才华指使韩斌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似更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被告人许春茂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选择的股票主要系基于被告人的个人研究;其控制的“史建明”的证券账户的收益率低于其管理的基金的收益率,其行为未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被告人系自首,且患有红斑狼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与高速公路抢劫致人死亡案评析被告人选择在夜晚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抢劫,并刺伤被害人,应预见到被害人为逃生慌不择路,极易导致车祸伤亡事故;虽然被告人徐某的抢劫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朱某死亡的结果,但在当时特定的时空,被告人的暴力抢劫行为是促使被害人出于本能仓惶逃生求救的巨大且唯一的推动力量,最终产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被撞身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求救行为和第三人卜某的驾车撞击行为的介入并不能中断抢劫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应当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律规定。
怠于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刑事责任认定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等四种不同意见,而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人曹金龙刑事拘留,后将罪名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认为,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曹金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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