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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专栏简介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题)行为人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毒品含量,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病患母亲代购“毒品”救子——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若仅就本案事实分析,案件并不存在特别复杂和争议的法律难点,但是本案背后却隐含着一个重大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即代购“救命药”的法与情。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案件“陆勇案”中,陆勇因代购印度抗癌药品“格列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最终陆勇被无罪释放。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件死刑案例分别是: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法院审判毒品犯罪50个观点集成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从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考察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不仅是因为保留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与刑罚的正当性价值相背离,而且废止其死刑在毒品犯罪类型中相对易于为公众所接受。此外,从毒品犯罪体系内不同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以及与《刑法修正案(九)》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对比分析来看,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亦具备刑罚体系上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不会削弱国家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不会对毒品犯罪的司法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走私贩卖毒品罪等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商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制造运输毒品案裁判规则: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唐立新与蔡立兵进入毒品交易现场,谈妥了交易价格,对带到现场的毒品进行了查验和称重,虽然还没交付毒资和毒品,亦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刑事审判涉毒案裁判要旨公安人员在盘问杨文博的同时,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其随身携带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此后杨文博交代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杨文博如实供述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成立自首;杨文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应当认定为坦白。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毒品在交易的过程中还相当复杂,掺杂着各种各样的形式,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法律会根据犯罪情形的不同判处不同的罪名和处罚。至于在犯罪的过程中是对于何种行为,应该给予何种严重的惩处也正是我们目前阶段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在《海关法》相关规定中也提出了关于毒品运输的规定等。尽管在这些法律颁布之后,使得罪名的判定变得有理可据,但是由于犯罪的情形错综复杂,仍然存在着纰漏,本文主要阐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18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3件是死刑案例,分别是: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案,李华富故意杀人案;另7件非死刑案例分别是: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李军贩卖毒品案,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庆贩卖毒品案,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李建贩卖毒品案。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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