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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判决书专栏简介

公司判决书,裁定书

  • 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履行时间时,诉讼时效和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的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1782次

    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履行时间时,诉讼时效和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的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履行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就债务人迟延履行股权转让款约定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故对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 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7-11-29 点击:400次

    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股权共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发生争议时,除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外,应当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作出正确认定。

  • 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日期:2017-11-15 点击:480次

    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法院裁判导致股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从本质上来说,法院生效裁判能直接引起股权变动是因为法院生效裁判并不是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生效裁判引起股权变动的情况下,股权的变动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效力
    日期:2017-11-15 点击:355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效力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股权代持不仅仅风险大,投资人“想上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日期:2017-10-31 点击:285次

    股权代持不仅仅风险大,投资人“想上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日期:2017-10-31 点击:193次

    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企业对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

  • 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
    日期:2016-09-02 点击:424次

    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印章,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图章。证照,指证明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身份、经历,或允许从事某种活动的证件或执照。我们认为,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具有可诉性,是因为这类纠纷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 白丽敏与吴潮润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2-07-19 点击:295次

    白丽敏与吴潮润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本案诉讼中,李秀荣的继承人均表示同意李秀云将李秀荣生前在郑州市金翔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白丽敏,故李秀云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得到了相关权利人的追认,因此,《股权转让协议》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白丽敏要求确认白丽敏与李秀荣2006年10月18日签订的郑州市金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 白昌玉诉重庆市荣昌县长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日期:2012-07-19 点击:318次

    白昌玉诉重庆市荣昌县长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被告对罗贵清在长桥公司的股东身份无异议;被告对罗贵清去世后,其在长桥公司的股权由原告白昌玉继承也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白昌玉要求确认为长桥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 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李中田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2-07-19 点击:260次

    安阳市中兴玻璃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李中田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宣判后,中兴公司不服,上诉称李中田的股权变更应当登记而未申请登记,李中田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原审判决由杨根央、陈和平、梁斌德给付李中田股金并由中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有误,应予撤销。针对陈和平的上诉请求,中兴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有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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