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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法典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已废止)(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以下简称《2014年解释》)、《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我厅对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办案工作中参考。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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