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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商业贿赂犯罪及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条款
    日期:2013-06-13 点击:307次

    商业贿赂犯罪及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条款现实生活中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应按照1997年刑法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第一百六十三条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章中有关的贿赂犯罪。

  •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日期:2013-06-13 点击:374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本条在对欺骗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作了两种原则不同的处理。一是本法规定的欺骗**易行为与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生竞合,其它有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转致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处罚;二是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本条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受损害的经营者申请司法救济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95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受损害的经营者申请司法救济的规定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两种: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发生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时,本条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使其成为法定计算标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前并延续到本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 关于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54次

    关于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公民、法人及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要求每个公民、法人及组织,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责任。对于直接或间接了解和掌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线索,及时、客观地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做到知情必举。

  •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日期:2013-06-13 点击:912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件主要包括:(1)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等。(2)证明监督检查机关行为性质的授权或委托文件。如介绍信、授权书、委托书或监督检查机关统一制发的其它证件。只有同时提供以上两方面的证件,执法人员的身份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够代表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

  • 关于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权限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485次

    关于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权限的规定按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其中被检查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如:经营者业务往来客户、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被侵害人等;证明人,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情况的人,包括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关于监督检查机关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31次

    关于监督检查机关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予以监督检查的权限,能够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及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 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86次

    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即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其他投标者利益的行为。例如,招标者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者透露其标底的行为;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其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的行为;招标者在审查、评比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的行为等等。

  •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日期:2013-06-13 点击:185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诽谤之所以有时能够得逞,是因为市场广大,商品复杂,经营者数量繁多,许多用户或消费者缺乏鉴定手段和调查能力,为避免遭受损害,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选择放弃与受到诽谤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放弃购买“有问题”的商品,而转寻其他交易伙伴或转购其他同类商品了。

  • 依法应予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日期:2013-06-13 点击:69次

    依法应予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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