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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专栏简介

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认购新股权、退股权。

  •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10个参考案例
    日期:2022-04-27 点击:176次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10个参考案例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对延迟出资的股东,公司能否限制其资产收益权
    日期:2022-04-26 点击:88次

    对延迟出资的股东,公司能否限制其资产收益权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类型。其中,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又可细分为未足额出资、延迟出资和瑕疵出资三种情形。未足额出资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不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经评估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延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出资财产之相关权利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

  • 行使对股东的除名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22-04-26 点击:110次

    行使对股东的除名权需满足哪些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年修正)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内容是关于股东除名规则的规定,根据该条可知,股东除名规则的适用主体为有限公司,包括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如此限定除名规则的适用主体,一方面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

  • 股东间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支付固定收益吗
    日期:2022-04-26 点击:172次

    股东间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支付固定收益吗公司股东间约定一方股东放弃分红,而由另一方股东向其每年支付固定收益的,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当事人主张该约定因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股东间并不能约定无论公司收益情况如何,股东有权每年从公司获取固定的收益。这是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公司在有净利润并弥补之前的亏损后才能进行分红,如股东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将会构成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持股1%的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也无法改变吗
    日期:2022-01-25 点击:52次

    持股1%的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也无法改变吗股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虽然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行使会受限于公司的意思,但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自益权仍应遵循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则,非经股东本人同意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强制处分。在规划公司未与彭琛就股权转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规划公司无权强制转让股东依法享有的股权。

  • 董事行为未导致股东利益直接受损的,不认定为损害股东利益
    日期:2021-12-28 点击:157次

    董事行为未导致股东利益直接受损的,不认定为损害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公司股东只能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分取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股权权利,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只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可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签名虽系伪造,但能证明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决议并不因此不成立
    日期:2021-12-28 点击:242次

    签名虽系伪造,但能证明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决议并不因此不成立决议签名虽系伪造,但经股东追认或系股东知晓且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因此不成立。股东会决议本质上是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其意思的作出往往通过股东在决议上签字以形成决议的意思表示为方式。而行为人伪造他人签名形成决议的书面文件,足以导致决议未能形成意思表示或不具备意思表示,欠缺成立要件。但是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应为股东会决议并非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签名并非股东本人所签,即股东在决议上签名仅是形成决议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伪造签字或未签字并非当然导致决议不成立。

  • 股东能否依据法定程序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日期:2021-03-24 点击:469次

    股东能否依据法定程序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刚起步,对提起代表诉讼股东的资格限制不宜过分严格,一般认为持有公司普通股的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公司应参加诉讼,因为作为原告的股东胜诉后,其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小股东真的能将大股东除名
    日期:2020-08-16 点击:164次

    小股东真的能将大股东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全部出资并列为股东除名的事由。本文提醒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遭小股东逆袭被解除股东资格,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

  • 股东权益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日期:2020-06-15 点击:517次

    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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