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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专栏简介

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认购新股权、退股权。

  • 公司应依据有效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
    日期:2023-02-14 点击:151次

    公司应依据有效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陈某提交的由甲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2019年甲公司利润分配表》中载明了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结合甲公司往年股东分红的形式,《2019年甲公司利润分配表》属于甲公司股东会就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的有效决议,应当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陈某分配利润。甲公司经陈某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利润分配义务,还应当赔偿陈某利息损失。因此,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分红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股东虚构典当交易挪用公司资金属于损害公司利益
    日期:2023-02-14 点击:137次

    股东虚构典当交易挪用公司资金属于损害公司利益从甲公司的记账凭证来看,账目显示支付款项性质为典当款,但房屋并未办理抵押手续。其次,该记账凭证所列的典当款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吴某,并未按照典当的规定给付出典人朴某,该300万元的支付不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支付。此外,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续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应依法履行前置程序
    日期:2023-02-14 点击:112次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应当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前置程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院认为高某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

  •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
    日期:2023-02-14 点击:173次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股权转让事宜属于在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因此,甲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召开了股东会,但并不排除甲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直接作出决议并在决议文件上签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损害中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决议无效
    日期:2023-02-14 点击:100次

    损害中小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享有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并非股东可以主动行使权利的单独行为,需要借助公司的通知,在知悉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因此,乙公司未给予甲公司对于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在甲公司未参加股东会,未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迳行通过了由案外人丁公司认缴全部新增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损害了甲公司的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股东会召集程序严重违法所形成的决议应予撤销
    日期:2023-02-14 点击:119次

    股东会召集程序严重违法所形成的决议应予撤销从公司决议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旨在贯彻程序正当原则,规范公司治理,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通过否定程序不当公司决议的效力,抑制控股股东无视决议程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公司法中关于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股东提前获知会议议题所需要的信息,以便于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做好相应的会议准备,进而积极参与会议表决,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 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财产权及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日期:2023-02-14 点击:78次

    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财产权及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生物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通过决议方式,控制了甲生物公司的章、证、照及重要经营文件;亦通过决议方式控制了甲生物公司财务管理。上述决议内容损害了甲生物公司的财产权,亦导致陈某无法了解甲生物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亦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间接的损害了陈某作为甲生物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因此,涉案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属无效。陈某要求确认上述决议内容无效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 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之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23-02-14 点击:134次

    公司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之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人事、财务等相关资料,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会计账簿是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材料之一,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存在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

  •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先履行内部救济程序
    日期:2023-02-14 点击:67次

    当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获答复或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时,股东可通过诉讼行权。该条规定旨在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实践中,部分股东未履行内部救济程序或者履行存在瑕疵即提起知情权诉讼,比如邮寄地址并非公司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无法确认寄件人及收件人身份、未满15日即提起诉讼、查阅申请中并未写明查阅目的等。当存在上述情形时,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 股东身份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必要主体要件
    日期:2023-02-14 点击:103次

    股东变更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并非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虽然某经管中心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就某石油公司股东内部而言,某经管中心已与甲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某经管中心已将公司章、证、照、财务文件资料、资质,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移交给了甲公司,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此外,股权转让后,某经管中心并未参与某石油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综上,法院认定某经管中心事实上已不具有某石油公司的股东身份,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于法无据,判决驳回某经管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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