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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专栏简介

律师随笔

  • 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置
    日期:2015-04-17 点击:159次

    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置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
    日期:2015-04-08 点击:61次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设置特别诉讼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因为董事会往往很难使人们相信其在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因此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的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诉讼中公司的各项职权。但是,由于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成员同样是由董事会选任的,当诉讼中所涉及的事件与大多数董事有关,或与在董事会中具有支配地位的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谁来选任委员会的成员?作为被告的董事是否可以参加投票等,成为该制度所带来的新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困境
    日期:2015-04-08 点击:56次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首先要书面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请求,要求监事会或监事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 浅议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日期:2015-04-08 点击:47次

    浅议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实际上出于各种不正当目的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时常发生,表现为原告股东和律师为获取个人利益而提起通谋诉讼或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提起骚扰性诉讼或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提起勒索诉讼等。各种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发生,既违背了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衷,也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可采取如下措施来约束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5-04-06 点击:65次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许可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国家,都对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后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司不能对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后应该及时处理,如注销等。因此,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后,表面上成为自己的股东,实际无股东之实。

  •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日期:2015-04-05 点击:77次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无论是在普通法系公司法中还是在民法法系公司法中都是一个传统的基石。它保障了企业中的投资者在其资本投入之外不再承担该企业的债务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有限责任几乎是自动地扩及干关联企业。象任何法律制度一样,有限责任制度有着它自己的功能。它服务于特定的政策目标和存在于既定的前提条件。当它已不再适用于这一政策并不能达到这一目标时,或者其既定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时,就必须对它予以重新评价和检讨。

  • 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分析
    日期:2015-04-05 点击:253次

    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分析 我国对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移植,在一些微观领域和具体做法方面,也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特点。但是从本文的角度而言,这些特点诸如“由非强制性向强制性的过渡”、 “独立董事的专业特征”等等,大致上要么不是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实践历程和立法建构进展的总体分析,要么仅是我国在引进、移植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过程中的暂时性话题。但是,只要有利于对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理解,我们也不排除从其他角度的概括和阐释。

  • 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
    日期:2015-04-05 点击:41次

    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由于雇员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各国立法大都加大了对雇员的保护力度,规定雇员可以就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加班费用以及其他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向董事提起诉讼。在德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董事没有及时扣缴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董事应当向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分割以家庭成员之一名义购买的股票案
    日期:2015-04-05 点击:58次

    分割以家庭成员之一名义购买的股票案本案原告主张变价分割股票,即将他应该享有的股票变潍现金分配给他,法院应否采纳?这是本案处理需要明确的第三个问题。我们知道,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其价值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股票价值有时高于购买股票时的股票价值,有时也会低于购买股票时的股票价值。如果法院选择变价分割方法处理股票财产权利分割问题,难以做到公平合理,甚至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以实物分割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股票进行分割,较为妥当。

  • 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5-03-21 点击:43次

    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即尚某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其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自然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尚某对公司不具有利益关系的话,就不具备原告资格,必然会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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