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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股权是公司治理与利益分配的核心与基石。公司对股权的工商登记虽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实际持股情况往往与股权登记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通过对公司实施穿透式审查,有利于厘清公司的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等问题。与此同时,股权穿透对于精准、清晰地呈现公司内部结构,帮助快速高效地理清股权关系也有着重要意义。
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股权转让形式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作为债权人:若接受让与担保,若要使让与担保产生物权效力,则需要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即动产交付,股权和不动产变更登记,这是优先受偿的前提。作为债务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法理和司法实践都认可其效力,一定要避免债权人假戏真做,不能仅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表明该股权转让只是作为担保的协议内容。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可以主张利润分配吗通说认为,本类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主张的是公司可能存在的利润,还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明确利润。
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的效力如何通说认为,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所作的股东会分配决议无效。
瑕疵股权影响股东利润分配吗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不当然丧失利润分配的权利,而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6)最高法民再357号判决书中认为:“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股权的司法冻结与善意取得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公示。公司的股东、股权份额等相关情况属于公司登记的内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股权的协助义务和公示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股权冻结产生公示效力。
关于股权预留问题的探讨“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对于公司而言,人才是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的关键,而预留股权就是吸引各色人才的“鱼饵”。然而,大部分公司在成立之初便将所有的股权都分配出去,没有提前预留股权池,由此导致难以吸引投资方和留住人才,企业未来的发展也因此受限。
这20种情形,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实务问题解析法人提供担保与自然人对外提供担保不同,法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除要符合担保物权和保证的要件外,还需要满足特殊的主体资格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下列主体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一)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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