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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视点专栏简介

股权律师视点随笔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知识点
    日期:2021-12-24 点击:314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知识点(1)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知识点
    日期:2021-12-24 点击:874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知识点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条款违反规章是否无效知识点
    日期:2021-12-24 点击:456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条款违反规章是否无效知识点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日期:2021-12-24 点击:1012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登记诉讼请求之要件
    日期:2021-12-24 点击:375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登记诉讼请求之要件(1)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2)过半数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
    日期:2021-12-24 点击:302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日期:2021-12-24 点击:379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1)股东何时成为公司股东,不影响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否则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请;(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被告可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如以侵权或者违约对公司提起反诉的,因不符合反诉主体同一的要求,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之追责
    日期:2021-12-24 点击:341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之追责(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日期:2021-12-24 点击:766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担保中善意第三人认定
    日期:2021-12-24 点击:377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担保中善意第三人认定(1)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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