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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日期:2021-12-24 来源:- 作者:- 阅读:4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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