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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专栏简介

股权回购

  • 股权回购期间转让股权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3-10-06 点击:24次

    股权回购期间转让股权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甘肃汇能公司划转股权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天津鑫茂公司享有股权购回权期间,并不影响法院对甘肃汇能公司与酒泉汇能公司之间划转股权行为效力的认定。甘肃汇能公司如不能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天津鑫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甘肃汇能公司、酒泉汇能公司、甘肃鑫汇公司的该项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 公司回购股权是否触发减资程序
    日期:2023-08-07 点击:95次

    公司回购股权是否触发减资程序约定股权回购。对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股东与公司约定的股权回购合同,大部分都约定了回购的条件、价格、时间等内容,但对回购的股权如何安排,缺乏具体约定。这种现象导致对因公司回购股权协议发生的争议处理非常尴尬。

  • 公司其他股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异议股东提起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
    日期:2023-07-24 点击:53次

    公司其他股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异议股东提起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涉及公司的诉讼中,无论是公司作为交易主体而产生的诉讼还是公司内部主体与公司之间的诉讼,由于股东个人意思表示已经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所吸收,故应由公司代表股东整体意志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同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公司其他股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异议股东提起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中,且公司解散之诉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存在实质性差别,加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系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特殊救济程序,故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本案可参照适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相关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日期:2023-07-12 点击:47次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与目标公司对赌引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07-03 点击:75次

    与目标公司对赌引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对于投资人忠告,应尽可能选择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应股权控制方对赌;回购条件触发后,及时通知对方已经触发回购的情况,要求回购。而关于回购条件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性的将举证责任归为投资方,而投资方通常不作为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一方,故获取财务具体内容时处于相对弱势方。如果投资方想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则应对股东知情权以及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特殊约定,避免举证困难。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纠纷的12大案例
    日期:2023-06-27 点击:68次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纠纷的12大案例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但在法律人士看来,对赌协议仅仅是一项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已。

  • 关于公司章程中离职强制回购规定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6-24 点击:57次

    关于公司章程中离职强制回购规定的效力认定关于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时,查某是否还是甲公司的出资人,实质涉及到两个方面问题的评析:第一,双重身份下两个法律关系认定;第二,甲公司能否依公司章程收购查某的股份即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股东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有权回购股权的规定的效力认定。

  • 如何确定各股东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责任?
    日期:2023-06-08 点击:74次

    股权回转、价款支付系股权回购的一体两面。就股权价款支付而言,“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应理解为在各股东就原股权转让份额负有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的相应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 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
    日期:2023-06-03 点击:50次

    就法律的程序而言,在行使回购权之前,公司内部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即异议股东要有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及时行使股东权,并积极提出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异议,用尽法律赋予的权利。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触及股东优先购买权时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5-30 点击:97次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触及股东优先购买权时的效力认定对赌条款多设定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即对赌失败后以股权回购方式被动性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回购主体多约定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等。在股权回购方以股权回购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因而合同无效进行抗辩时,无论股权回购主体是否为目标公司股东,均无需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合同效力再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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