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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的,应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如果不是全体股东同意的,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利润分配和优先认缴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全部无效,应当对股东会决议中投同意票的股东据以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融资的规定可否对抗债权人法律并未就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特别规定,就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对外融资的规定,金融机构并无法定审查义务,其即便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审查公司《章程》,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员工持股,公司章程可以强制“人走股留”吗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时必须向公司或指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注意该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章程的修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不存在程序瑕疵,关于约定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只要与市场价值未存在明显差距,且不存在恶意滥用大股东权利的情形时,该约定才能有效。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何者优先适用
如何设计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自己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内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对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对内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将会改变已有的股权结构,对外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又可能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无论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都将对公司和现有股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民法典中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丧失这一权利能力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因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参照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公司章程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夺取公章证照的八条裁判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司的相关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公章、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
关于非备案公章真伪的举证责任,有观点认为,对于“伪造的公章,第三人对于公章的真伪只能依据通常人的标准去辨识,其举证责任在于企业(指名义人)一方”。伪造公章即属于非备案公章之一种,该观点将非备案公章是否属于真公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名义人,是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理的。这是因为,当公章确认抗辩提出时,一是名义人将案涉公章与备案公章加以鉴定比对已证明两者不一致的,名义人就公章为假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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