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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限制转让”的条款是否影响股权对外出质的合法性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系中航信托公司与运城农商行股东博鸣公司、凯达公司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股权出质经依法登记,质权有效设立。故,夏龙亮上诉主张案涉股权质押未成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公司章程限制的范围可以很广,但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不能造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权转让。首先,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
章程设计特点有体现为:自治与他治融合的体现;不同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公司职权机构的分权与制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他们都是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输出者,在人力资本/互联网轻资产驱动的初创公司,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
关于“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如果公司知晓“虚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并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争议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论公司章程修改中的司法介入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
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1)注册资本;(2)公司类型;(3)经营范围;(4)营业期限;(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6)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
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由此可知,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经营中最根本的事项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所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还可以表现为对继承人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对数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没有进行排除或者限制,或者虽有限制但仍出现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所继承股权的分割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继承人继承权的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特别规定的最主要表现,就是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换句话说,依《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的规定本可以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却因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而不得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从而其股权继承权实际上被取消。 对此如何进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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