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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专栏简介

章程制度

  •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日期:2015-12-20 点击:301次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自行决定,无需股东会决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章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日期:2015-12-09 点击:219次

    公司章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关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5-06-23 点击:387次

    关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规章制度的认定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

  • 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
    日期:2015-04-17 点击:353次

    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公司章程的制定的过程中,除了要协调各个股东以及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每个股东的积极性之外,还应吸纳一些法律、管理、财经等专业人才的参与。公司章程在对股东、董事等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平衡他们之间权利条款和义务条款的比例,各个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日期:2015-04-17 点击:150次

    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从公司章程之特性上观察,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等特征。法定性包括制定之法定性、内容之法定性、效力之法定性、修改权限和程序之法定性以及登记之法定性;公开性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之全部内容均可为公众所知悉,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章程;自治性为公司经营自由之商法精神体现,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

  •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5-04-17 点击:200次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从公司章程的产生历史上看,将公司章程视为一种契约,取代特许状、公司设立契约,使得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设立成为可能,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公司章程的效果上来看,将公司章程视为一份契约无疑更能理解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为公司处理内部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因为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契约的约定是最合理和最自然的解释不过了。”

  •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日期:2015-04-06 点击:242次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公司章程宪章学说是在仿效国家宪法的特征形成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了加强国家对公司治理的监管。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内部相关者权利、义务规范的宪章性书面文件。不管是把公司章程说成是合意结果的契约,还是把公司章程说成是在强行法指导下的“标准化”契约条款.显然都是虚伪的。

  • 公司章程变更研究
    日期:2015-04-06 点击:237次

    公司章程变更研究公司章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所以公司章程生效后应保持内容相对稳定性,不得任意变更。公司章程是静态的,但公司的经济环境是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情况变化,“为保护合法权益、满足扩大经营、防止资本沉淀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的客观需要,应允许公司依法变更章程。”

  • 从某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看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日期:2015-04-05 点击:157次

    从某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看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旨在尊重公司自治,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王某收到判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从本案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合理性认定
    日期:2015-03-15 点击:227次

    从本案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合理性认定现实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大多只规定了框性条款,未制定具体情况的具体规定,实施时由用人单位再做详细解释。例如:用人单位规定了提供正常的休假、实行同工同酬等制度,但事实上并未向职工提供正常的休假制度,也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找各种理由予以解释,并称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这样以来就该规章制度就存在很多隐性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因此,存在隐性不公平、不合理的厂规也不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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