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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被收购方在公司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之关于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收购方对被收购发开展尽调之前,根据目前市场的惯例,被收购方可以要求与收购方以及收购方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由收购方出具保守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证函,通过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禁止收购方以及中介机构将获悉的商业秘密外传。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有:(1) 保密义务主体,除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外,还应包括参与尽调事项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人员。(2)保密信息范围的界定,保密协议应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进行明确约定。(3)保密责任。该条款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4) 保密资料的销毁或退还,不论最终是否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均应注意不能将法律尽职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不当处置,而应予以返还相关主体,或者予以销毁,或者妥善归档保存,避免泄密造成严重后果。(5)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当是自保密义务人知悉该等商业秘密至该等商业秘密公开之日。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与路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恶意侵权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恶意可考虑是否存在重复侵权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可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赔偿基数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侵权获利确定,其中侵权商品销售量可根据侵权人的商品宣传内容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可参考同类产品酌情确定。赔偿倍数可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在侵权人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可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参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额。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合理分配、转移举证责任,必要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等特殊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根本破解认定侵权获利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利润等计算基数的举证难问题,科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切实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认定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人早在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使得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858条第1款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有效吗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谁享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取得国家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奖励的权利。这一权利与完成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人身紧密相连,因此,这一权利应当属于对完成技术成果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个人。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谁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包括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的,是侵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技术权益的侵权行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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