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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栏简介

知识产权

  •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
    日期:2018-01-02 点击:120次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构建起一套完备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规则。我国现存的商标侵权的两种主要标准是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随着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日益多样化,现有的混淆标准已经难以应付层出不穷的新的侵权形式,立法上标准的缺欠使得在某些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中,针对同一类型的行为,对于其是否成立侵权,在司法实践上并无定论。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的立足点并不相同,混淆标准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立足点,而淡化标准则以商标权本身是否受到损害为立足点。

  • 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及防范
    日期:2017-12-30 点击:134次

    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及防范隐性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去除其商品上的商标,并将该商品冒充为自己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可见,要构成隐性反向假冒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二是产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与正向假冒中产品源于行为人不同,隐性反向假冒的产品是源于商标权利人,这是构成“反向”的基本特征。三是采用去除商标的方式使商品呈无标识状态。由于无法直接从商品上辨别出假冒的行为人,因此构成“隐性”的基本特征。四是投入市场造成商标权利人的损害。

  •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12-28 点击:231次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粉末厂作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陈昆西与陈孟宗作为粉末厂掌握和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负有为本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却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与他人共同投资举办的横竹厂,致使该厂能生产和销售与粉末厂相同的产品,给粉末厂造成经济损失。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
    日期:2017-12-28 点击:206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商业秘密所有人可选择适用或者合并请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联邦刑法也没有直接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只有少数州对不正当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有特别规定,且按盗窃论处。德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一直以刑罚处罚为主,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方法主要是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7-12-28 点击:287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非法使用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其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或者销售及其他方面,但不管用于什么场合,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非法使用既包括非法自己使用,也包括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 当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12-28 点击:238次

    当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侵害人对于商业秘 '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人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使用或者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以及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等。

  • 民间工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日期:2017-12-28 点击:392次

    民间工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尽管三被告否认其侵权,但又无法证明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来源,因而谈不上有自己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法官在审理此案中也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技术秘密的主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者极为相似,且被告与原告曾有相互接触的客观事实,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 医研所诉喻华所、李伯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日期:2017-12-28 点击:186次

    医研所诉喻华所、李伯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医研所技术是仿制国外某公司的产品进行设计的,是为公众所知悉的。医研所对该项技术没有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且医研所与我未签订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我也没有义务保守医研所的技术秘密。此外,医研所指控我拉走其单位技术人员,利用该所的经营信息实施不正当竟争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医研所的诉讼请求。

  • 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日期:2017-12-28 点击:239次

    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人才流出单位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所指的人才流出单位是指其雇佣的人才因各种原因流动出去的单位。它与人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也叫雇佣关系)。人才流出单位多种多样,有的拥有商业秘密,有的并没有商业秘密,这里只将拥有商业秘密的人才流出单位作为讨论对象。

  • 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归属与法律责任
    日期:2017-12-28 点击:290次

    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归属与法律责任任何一项商业秘密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尤其是在信息科技时代对脑力劳动者迫切需要的今天,众多的商业秘密都来源于劳动者反复的实践积累,凝结了劳动者的辛勤汗水。因而想当然地认为商业秘密只能为企业所拥有,极大地抹杀了劳动者从事智力活动的积极性,是明显不客观的。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裁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否则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违约、侵权等问题都将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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