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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五类程序权利易被当事人滥用

日期:2015-03-0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网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五类程序权利易被当事人滥用

作者:王世贤 

近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就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生的滥用程序权利问题进行调研,发现以下五类程序权利最易被当事人滥用。

一、起诉权。滥用起诉权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阶段中权利的滥用,包括无诉的利益而起诉、反复起诉撤诉和多重起诉等多种形式。因交通事故使嘴唇受伤,而起诉称“亲吻权”受侵犯就属第一种情况;为报复对方当事人而将其告上法庭后撤诉,然后再次起诉,使其疲于奔命则属于第二种情况;去年媒体曾报道的消费者刘某起诉王老吉凉茶一案中,原告刘某认为“王老吉”罐装凉茶擅自添加药品“夏枯草”,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遂分别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对王老吉提起了5次诉讼,诉讼内容相同,只是销售商不同。刘某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就是为了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这则是明显的多重起诉。滥用起诉权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滥用,还可能导致各法院因认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威胁司法的公信力。

二、管辖异议申请权。这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滥用程序权利的形式,表现为当事人明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仍然以种种于法无据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在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当事人申请管辖异议的理由是被告公司住所地虽然在海淀区,但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在河北省保定市,由此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回避权。由于审判人员无权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因此即使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明显缺乏依据,审判人员也要中断诉讼程序。目前,当事人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并不多见,但也应引起重视。如一案中被告以审判长是另一被告(北京一家非常有名的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的编委为由提出了回避申请,在院长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之后,该当事人还要提出复议申请。在给该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自己也承认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仅是个人担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结束后,其便提出不再申请复议。

四、上诉权。滥用上诉权是当事人对一审诉讼程序终结阶段权利的滥用。表现为服判或明知二审将维持原判的当事人为拖延执行时间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行使上诉权。其后果极易造成执行难。在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一个案件中,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几个月之后,二审维持了原判。但当被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在二审诉讼期间转移一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滥用上诉权转移财产的案例。

五、其他非典型性的程序权利。除了上述诸种情形之外,本次调研中还发现另外一些非典型的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况。其非典型性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这些权利,在法律上这些请求是否可以称其为权利尚存疑问。例如在一起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以有病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当主审法官要求其提交医生的证明时,该律师的答复是不能提交,可以按时出庭。

滥用程序权利的类型很多,由此造成的损害也非常广泛。一方面,当事人会因此增加诉讼成本,遭受财产、精力和时间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对案件压力比较大的各基层法院来说,滥用程序权利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无谓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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