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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应作为何类案件受理

日期:2015-04-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应作为何类案件受理

作者: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刘 宁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笔者认为: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院是通过依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行使其法定权利和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这一概括性的标准是行之有效的,它为法院解决主管有疑难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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