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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决议瑕疵诉讼

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其有关信息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其有关信息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面对着广大的投资者。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当将公司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因此,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1次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着更详尽、更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法还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证券法还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些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上市公司公布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有规定的,应依据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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