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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立案审查及案由的确定

日期:2015-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民事立案审查及案由的确定

作者:皮志仲

一、案情简介

谢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2013年1月经开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因谢某、刘某婚后与刘某的母亲曾某一直没有分家,原离婚案件对家庭共同财产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没有处理。2013年7月,谢某起诉到开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立案人员将本案立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2年9月王某受李某雇佣为张某建房,王某负责木匠的工作,在建房过程中,张某喊来李某、王某、杨某三人与其一起将二楼的水泥板抬到一楼,王某在抬板的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起诉时,立案人员将其立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案由分析

这是笔者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遭遇的两个真实案例,第一个案子,因为谢某起诉的时候,不但起诉了刘某、曾某,还起诉了刘某的姐姐、姐夫,立案人员在没有明确理解立案案由的情况下,将案由立为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卫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原夫妻双方,不能有其他人员。谢某的起诉显然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分家析产纠纷或者婚姻家庭纠纷。第二个案件,因为王某是在房东张某喊来的,从事的工作也不是王某的工作范围的抬板,且王某是免费为张某抬板的,应该属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而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民事立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数逐年递增,有着丰富立案经验的法院干警基本都在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工作,而从事立案工作的大部分是年轻的工作人员,这种现象在人民法庭尤其严重,因为人民法庭除了民事审判,还需要承担信息宣传、协调当地基层政府关系、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等其他工作任务。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新来的工作人员负责立案工作成了法庭的必然选择,由于工作经验的限制,在立案时难免存在疏忽。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审判实践,与各位同事共同探讨下民事立案工作的注意事项,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结合《民诉法》、《民诉证据》的规定及民事起诉状的格式,笔者认为立案时应审查以下几个问题:

1、有诉权且主体适格的原告。关于原告,首先要理解有利害关系是什么意思,《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是确定民事权益主体能否获得原告资格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所谓与案件争议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是指:其一,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其二、自己与别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其三与争议事实中所指向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立案时,立案人员要结合起诉状上书写的事实及理由来判断原告是否与案件争议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要判断原告是否具有诉权,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基本资格。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比例较大,而离婚案件中就存在几种原告可能没有诉权的情形,比如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些也需要立案人员结合原告诉状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判断,当然最常见的就是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重新起诉的,这时候,立案人员单独看诉状可能只能看出原告是再次起诉,是否已超过六个月,立案人员需要向原承办人员求证或者在不确定是否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责令原告在原承办人处开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最后立案人员需要从形式上审查,原告起诉状书写的原告信息是否规范、原告是自然人的,是否有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这里笔者特别要强调的是自然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及联系方式,立案的时候诉状上要写当事人联系方式,是便于承担人联系当事人,特别是调解工作有时候需要直接与当事人本人联系,因此,即使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代为立案的权利,也应该要求原告代理人提供原告本人或者原告亲友的联系方式,当然如果考虑到原被告矛盾纠纷十分激烈,可以在诉状上提供原告代理人办公室联系方式,而在空白纸张上记录原告或者原告亲友的联系方式;而公民身份号码的提供是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如果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上需要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的提供也是为了便于执行。

2、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请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活动。原告应当指出是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或者与谁发生了权利义务的争执,因为诉的基础是民事权益主体之间发生了争议或冲突,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民事权益主体也无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救济。对于诉状上被告身份信息的审查,与原告相同,被告是自然人的,是否有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理由在原告部分已陈述。再次,立案人员应审查是否存在明显遗漏被告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对于某些明显的遗漏当事人的案件,应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告知当事人,比如说,交通事故的案件,原告认为钱不多,保险公司交强险足够赔偿,只起诉保险公司,就应当告知当事人还应起诉驾驶员、车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何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呢?笔者认为,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要求有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每一个民事案件有且只有一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贯穿在民事审判的始终,因此,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是指向同一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多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了多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分别起诉。其次什么叫具体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其实是人民法院结合一个个实际案例适用法律的过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普法的宣传,因此立案人员所立的案件应当保证收的进、审得了、判得出、能执行。分解到立案人员处,诉讼请求的具体明确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天然可执行性。何谓具体的事实、理由?笔者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应当是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即事实和理由要是用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不能请求是离婚,事实及理由是合同关系。事实及理由蕴含的信息量大,需要立案人员详细阅读,因为事实及理由既可以看出原告是否具有诉权,也可以看出本案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还可以提炼出法律关系对照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笔者分析的管辖只涉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是公民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当时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者其他住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规定了几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例外规定。关于管辖的基本规定,立案人员应当烂熟于心,另外关于合同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的专属管辖,立案人员也应烂熟于心。

5、有基本的立案证据。笔者认为,原告立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据:首先是当事人适格的证据,即原被告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证明身份的相关证据,及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或者户口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次被告的具体通讯地址和法定住址的证据,即立案后法院通知被告参加诉讼的方式。这里笔者需要强调下,立案证据只是当事人为了达到起诉的目的而提供的证据,应当是与“起诉”相适应的证据。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是审理中应当解决的问题。立案人员不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要求原告在立案的时候提供所有的证据,只能对证据材料做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因为衡量和判断原告在起诉时附带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以能否满足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即主体的适格性、争议的事实与诉讼请求的利益的相关性,受诉法院管辖的正当性。

6、案由的确定。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立案人员在确定民事案由的时候应当以准确为第一要务,因为一旦民事案由确定,该案围绕的法律关系也基本确定,当事人的举证基本是围绕案由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立案人员确定案由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案由有四级,如果能够适用四级案由的,要适用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第二,《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对案由没有明确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要求起诉状必须书写案由,因此立案审查的时候不应当以没有相应的案由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最后关于案后补充一点不属于立案时注意的,就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相应的案由。

以上意见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妥否,请各位同事朋友共同探讨。

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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