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准备买婚房的梁先生去中介公司看中一套60平米左右的小居室,但秉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梁先生又去了另一家中介公司看房,结果该中介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同一套房源。梁先生决定购买该房子。梁先生称,当时第二家中介工作人员表示要体现工作量,让其填写了一份《看房确认书》。
同年6月,梁先生在中介费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一番考量后选择了第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上述房屋。没过多久,另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后,认为梁先生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上关于“看房信息除于原告处成交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成交或告知他人”的相关约定,以其逃避中介费为由,一纸诉状将梁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对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各执一词。中介公司认为,虽然最后没有促成房屋的买卖,但其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务。中介称,看房时梁先生对其介绍的房屋很满意,中介便与房东沟通购房事宜。事后,原被告及房东多次沟通购房操作等具体情况,但梁先生一直声称还需考虑,最后却绕过原告买了房子,违约在先,应该支付中介费。
“当时业务员说签确认书和我是没有利益冲突的,只是他们用来统计工作总量的凭证,所以我就签了。”梁先生告诉法官,自己签的时候并没有细看内容,业务员也没有提醒和明确条款说明。“我觉得第一家中介服务态度好,自然选他们。”
对此,法官提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梁先生在看完房后,中介公司在其应允下为其与房东沟通买房事宜,付出了劳动力,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服务。在法官的调解下,梁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款,中介公司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以案释法
房源非独家消费者可自选中介
该案承办法官周溧表示,现在不少市民通过中介看房时常被要求签订《看房确认书》,而想买理想房源的顾客都会货比三家,在不同的中介看房,而最后没有通过与其签订合约的中介达成买卖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不胜枚举。
针对上述情况,周溧提醒,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中介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消费者不应用从中介获得的房屋信息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但房源如果非某中介公司独家拥有,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更好的中介公司,在接触相关中介公司时,消费者可以告知对方仅接受免费的咨询服务,并做好留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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