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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人行道骑电动车受伤 施工方有无责任

日期:2015-11-2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魏本亮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深夜驾驶电动自行车冲入修剪隔离带树丛,倒地受伤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要求施工方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人行道作业修剪人行道树枝系合法行为,园林管理所对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入警戒线倒地受伤没有过错,判决驳回胡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27日23时许,胡某与朋友吃完夜宵后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往市中心方向的人行道内行驶,行驶至西门大街人行道路段时,冲入园林管理所在人行道内设置的修剪人行道树周围拉的警戒线,被警戒线挂到倒地受伤。胡某经住院20天治疗,用去医疗费24200元。后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胡某家属于2014年10月30日报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在事发路段,园林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西门大街施工路段处的人行道吊车作业修剪人行道树的树枝,且在人行道内的人行道树周围前后设置了“园林施工”警示牌及拉了警戒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电动自行车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驶。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胡某在人行道上骑行自行车撞上了警戒线,如果选择将电动自行车在正常道路上骑行,完全可避免本案事故发生。园林管理所在西门大街路段处的人行道吊车作业修剪人行道树的树枝,系合法的职务行为,且在人行道内所修剪人行道树周围设置了警示牌及拉了警戒线。胡某系驾驶电动自行车闯入警戒线倒地受伤,园林管理所对胡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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