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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12-1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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