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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07-1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32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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