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后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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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男)与李奇(女)2004年8月通过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888弄XX号2202室的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女方将户口迁出该套房屋。
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赵平如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60万元,但女方李奇却拒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2005年5月,上海房价有下浮的趋势,赵平想将长寿路房屋抛出出国深造,便委托中介挂牌出售。但被中介告之,由于该房内有女方李奇的户口,所以连续三个看房人都相继告吹。赵平没有想到户口问题会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强烈要求女方户口迁出。女方李奇称,其离婚所得的60万元已花去大部分,现所剩只有20万元左右,已买不起住房。若男方赵平想让自己户口迁出,需另行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款。赵平十分生气遂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奇应将户口迁出,但户口迁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平败诉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向女方支付了二万元,女方才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其父母家,此事才有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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