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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假日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6-02-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詹浩 微信号:beijingyizhongyuan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同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3年05月,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我的孩子刘某结婚日为2013年5月19日,酒宴在快乐假日酒店处举行。当日亲朋好友来祝贺,定酒桌时和快乐假日酒店协商是27桌,当时又和快乐假日酒店协商,27桌酒宴不确定,但是最后结账是吃多少桌结账多少桌。我因心里没有谱,只好让快乐假日酒店先给我做20桌的,不够我再通知他们做。结果中午酒宴共计19桌,剩一桌。加上我们在5月18日晚上试吃一桌,共计招待20桌。当日酒席散后,我去结账,快乐假日酒店让我结28桌,我未同意,快乐假日酒店就把我和工作人员的车辆扣留,直至晚上八点,我两次报警后,经警察调解,无奈之下,我结了25桌的账,共计17 132元。当天我方有10人被快乐假日酒店扣留,长达9个小时没有吃饭。另外,当天我把从婚庆公司租的绢花遗忘在了快乐假日酒店处,后来我去快乐假日酒店处取,快乐假日酒店没有返还给我,导致我赔偿给婚庆公司550元绢花钱。我认为快乐假日酒店的行为违背了服务行业的道德,多收了我5桌的酒宴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快乐假日酒店返还5桌宴席款3440元,扣留10个人的精神损失1000元,以及绢花损失550元,以上共计4990元。

快乐假日酒店在一审法院辩称:第一,王某预定消费拒绝结账。 2013年5月12日,王某在我酒店预定了27桌婚宴,每桌688元。5月18日晚试吃一桌,5月19日婚礼当天消费了19桌。从王某订餐起直至5月18日晚,我方销售经理纪艳芳按本酒店以及饭店行业规矩多次提醒王某,按实际需求订餐,如有变化一定提前通知酒店,婚宴当天就不能再变了,无论是否消费,定了多少桌就应按多少桌结账,因为所有食品都已经加工出来。王某均表示知道了,就订27桌不变。婚礼当天我方为王某备好了27桌婚宴,但当天来宾没有王某预计的那么多,只吃了19桌。宴会后结账时我方要求王某按28桌(包括前一天晚上原告试吃的1桌)结账,但王某表示只能结20桌,其他的拒绝结账。第二,王某无理取闹,破坏酒店秩序。我方不同意王某的无理要求,王某大吵大闹,对我方劝解人员进行辱骂。从头至尾,我方从未阻止任何人员包括王某方人员出入。有酒店的监控录像为证。王某说我方扣留他们长达8小时之久,纯属无中生有,完全与事实不符。第三,经警察处理酒店已经作出了让步。在王某拒不结账而在酒店上蹿下跳、无理取闹期间,为表示我方诚意,我方提出给王某减免3桌餐费,只结25桌,并同意王某将没吃的8桌饭菜打包带走,但王某不同意,后王某两次报警。经警察调解,王某同意按25桌结账,我方给她免了3桌的餐费,当时我方再次询问王某是否要将未吃的几桌饭菜打包带走,王某表示不打包,但提出要雇车将她办婚礼的一些物品运走,让我方给她260元的雇车钱,我方也同意了,并在她应结的25桌餐费中又减去了260元。王某当晚离开酒店时,将一袋塑料假花遗忘在酒店,我方人员纪艳芳一直为其保管,并多次电话联系她来取,王某始终没来。第四,请求驳回王某的无理诉求。在王某无理取闹的七八个小时里,我方人员遭到王某的谩骂,但我们表现了极大的克制和忍让,始终以礼相待,好言相劝。最终给王某免了3桌餐费又给了260元车费,共计2324元,事情才得以解决,没想到王某事后又诉诸法律,恶人先告状。对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王某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之子刘某的婚礼定于2013年5月19日举办,婚宴举办前数日,王某到快乐假日酒店处预定婚宴,其向快乐假日酒店工作人员纪艳芳预定婚宴27桌,每桌688元,菜品为:凉菜6个、热菜10个、主食2样、汤1份。婚宴前晚即5月18日,王某在快乐假日酒店处试吃消费一桌,当日未结账。婚礼当天因客人没有预计的多,最后消费19桌,两天共计消费20桌。婚礼当天中午婚宴结束后,王某要求按实际消费20桌结账,快乐假日酒店要求按照王某预定的27桌加上婚宴前晚试吃的1桌共计28桌结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王某两次报警,至当晚八点左右,在警察的调解下,快乐假日酒店给王某免了3桌餐费,王某按25桌结账。经双方协商,快乐假日酒店另为王某支付260元车费,王某最终实际结账17 132元。另外,婚宴当天,王某将从婚庆公司处租赁的绢花遗忘在快乐假日酒店处一直未取回。2013年5月29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快乐假日酒店返还5桌宴席款3440元,扣留10个人的精神损失1000元,以及绢花损失550元,以上共计4990元。庭审过程中,快乐假日酒店将王某遗忘的绢花一袋当庭交还给王某。庭审中,王某称5月初,在和快乐假日酒店预定27桌后,5月18日试吃当晚又通知快乐假日酒店先让其准备20桌,不够再做,快乐假日酒店对此不予认可,称多次询问王某预定桌数是否有变,王某在婚宴前一直未更改预定桌数。之后快乐假日酒店按照王某的预定要求准备了27桌,另外备了3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餐费发票、证人证言、视频录像、北京市重点住宿、餐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北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餐费一千零九十七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婚宴时间、地点、价款及餐桌数量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王某称预定的餐桌数量发生变化,已经告知快乐假日酒店,快乐假日酒店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多次询问王某预定餐桌数量是否发生变化,王某均未告知数量有变。对于双方所述,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视为对原口头协议约定内容有所变更。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原约定每桌688元的价格收取王某餐费有失公平,故结合本市餐饮企业营业成本等因素,扣除快乐假日酒店按照27桌备餐而实际发生的成本后,剩余部分返还给王某,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某为婚庆租用的绢花,属其自身应保管的财物,快乐假日酒店对此不负有保管义务,且已将王某遗忘的绢花予以返还,王某上诉仍要求快乐假日酒店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类法律关系,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有无发生变更,也就是说,双方预定的餐桌数量是王某主张的“变更“后的20桌还是快乐假日酒店方主张的27桌,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变更由谁来举证。

双方当事人关于婚宴时间、地点、价款及餐桌数量达成了口头协议:王某在婚宴前到快乐假日酒店处预定婚宴27桌,每桌688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因此,双方这时的餐饮合同是成立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那么是可以变更这个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形:1、标的物种类的变换、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改等;2、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条件的变更;3、合同性质的变更,如因合同债务的违反而产生了损害赔偿的债务;4、合同担保方式的变更;5、合同的附款的变更;6、其他内容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王某主张预定的餐桌数量发生了变化,已经告知快乐假日酒店了。如果双方都确认,协商一致了,餐桌的数量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快乐假日酒店对此不予认可。并且对于是否变更了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此时,就看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利,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首先,法官只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才能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其次,法官在依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平原则。

而所谓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证明责任倒置能且只能发生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官本身是不能加以更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举证责任倒置有八种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具体到本案,王某为儿子办酒席,与酒店签订的合同,属于餐饮合同的纠纷,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王某就有义务拿出证据证明之前的餐饮合同内容已经变更,如若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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