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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式审查的规定

日期:2016-03-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标形式审查的规定

导读: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编定收文编号和申请日期。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退回申请,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书填写无误,或者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寄发交费通知单,费用包括常规费用或单独费用以及手续费(有关费用附后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在商标局有垫款的,商标局向代理人寄发通知单后将直接从垫款中扣除费用。代理人在商标局没有垫款的,或申请人直接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申请人或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过形式审查,商标局认为国际注册申请和申请人的交费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外交申请书哥交国际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持有人基于国内基础申请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可能会遭受“中心打击”,这是因为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时有可能被驳回,从而因此失去该商标的国际保护。当然,即使基于国内的基础注册,但由于商标在国内被注销、撤销等原因,商标的国际注册也会受到“中心打击”:商标局将向国际局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对于“中心打击”,在《马德里协定》条件下,我国商标持有人是没有任何补救的可能的;但在《马德里议定书》条件下,商标持有人可以直接向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提出将国际注册转为单一国家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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