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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的临摹与著作权保护

日期:2016-09-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7次 [字体: ] 背景色:        

美术作品的临摹与著作权保护

一、临摹与造假

1、何为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

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

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看署何者之名。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

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

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

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

☆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则临摹的结果即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临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例如出版发行该临摹作品时,如果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标明原著作权人的身份,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与署名权,是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6、临摹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如果临摹作品只是为了个人学习书画、雕塑等技艺,是为合理使用,自然不构成侵权。且在临摹作品不单纯为原作品的复制,而是成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的情形下,对该演绎作品的使用经过了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标明了原著作权人身份,也不构成侵权。

7、出版临摹作品构成侵权吗?出版社是否应担责?

未经许可临摹他人作品并付诸出版,临摹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看作是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三、造假

8、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都会侵犯什么权利?

因该行为是仿制、销售他人美术作品并冒用了他人姓名,且劣质的仿冒会给原作者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且因为仿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本身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也会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

9、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维护权益

10、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在权利产生阶段,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的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为更好地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原创者向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这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在权利保护阶段,原创者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既可以采取与侵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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